9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子红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和乡企城管委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组织双方就案件所涉的土地权属进行证据交换质证。
双方都称对方违法
此前的8月7日,该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原告子红塑业称,今年5月18日,被告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和乡企城管委会未事先通知,也没有履行相应法律程序,便对原告承租于新建县食品公司丰和禽畜交易市场内的厂房、办公室等建筑物进行了非法强制拆除,并将厂内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相关私人物品等掩埋在废墟里,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赔偿各类损失共计约2180万元。
被告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辩称,之所以强制拆除是因为原告一直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搬离义务。红谷滩新区征收办与新建县食品公司之前就相关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协商一致,不涉及第三方。丰和禽畜交易市场内各承租户的合同清理,涉及的债务、经济纠纷由新建县食品公司自行负责处理。
根据案件材料显示:2004年9月8日,子红塑业法定代表人席劲松与新建县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协议。租用时间暂定为一年,即从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协议约定:席劲松拟办塑料瓶粉碎加工厂,向新建县食品公司租用丰和禽畜交易市场房屋4栋共计520平方米,场地600平方米。租用期内,如果政府或食品公司主管部门对丰和禽畜交易市场的使用和改造有新的指示精神,此协议自行废除,并不附加任何条件。席劲松在场地修建的围墙及建筑物,可按实际损失程度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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