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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记者采访获悉,胡某利用其担任新余市孔目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新余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4万元,黄金50克、钻戒1枚,新余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5年8月,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追缴其赃款64万元,黄金50克,钻戒1枚。 胡某不服上述宣判,提出上诉。关于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胡某已退清全部赃款,其认罪悔罪态度好;胡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审问期间,胡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因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施行,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

  近日,新余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追缴胡某赃款64万元,黄金50克,钻戒1枚;胡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