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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近日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新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原所长杨某、新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龚某、龚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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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新余市车管所办公室内勤人员胡某,利用驾考收受驾校贿赂88余万元,被渝水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目前,新余市车管所原所长和2名民警涉嫌受贿罪的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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