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昌7月16日电(张志斌)据“萍乡法院”消息,7月16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杨玲玲受贿一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玲玲利用担任江西电视台副台长、台长、江西广播电视台台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电视剧播映权、采购广播电视设备、顺利结清购剧款和设备款、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66.85万元和美元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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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玲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与被告人对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杨玲玲当庭认罪悔罪。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另据“萍乡检察”消息,该案系江西省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江西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魏晓奎,省纪委省监委第十一审查调查室主任严正(副厅级),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庭旁听指导;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雪群,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燕晓华参加旁听庭审。

  杨玲玲简历

  杨玲玲,女,汉族,1956年11月出生,江西临川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3年12月至1995年9月,任江西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

  1995年9月至1998年8月,任江西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主任编辑;

  1998年8月至2000年7月,任江西电视台副台长;

  2000年7月至2000年8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

  2000年8月至2003年5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

  2003年5月至2003年12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

  2003年12月至2005年5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

  2005年5月至2005年12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台长;

  2005年12月至2009年2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

  2009年2月至2012年4月,任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

  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委员;

  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党组成员;

  2017年3月,被聘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参事。

  2018年11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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