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王某甲等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被判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
2014年起
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溪霞现代农业园进行开发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路网工程、安置房工程、北大门工程相继展开。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谟得知各承建方进驻店前村进行开发,便借以村里“理事会”的名义,纠集被告人王某乙等11名店前王家自然村村民。

以被告人王某丙开设的小商店为聚集地点,利用家族势力,阻挠工程队施工,滋扰、威胁、殴打施工单位人员,强行索要工程业务,索要“了事费”,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形成垄断利益,该组织成员在安置房工程、路网工程、北大门围墙工程中,互有重叠,较为固定,通过暴力或软暴力获取经济利益。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谟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起了组织、领导作用,并直接参与了多起犯罪事实,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乙等7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明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谟组织、领导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参加,系该恶势力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乙等4人在该组织中起了辅助作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该组织的行为严重影响溪霞现代农业园的工程进度,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谟为获取经济利益,纠集王某乙等11名被告人,依托当地人的身份,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谟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以及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10月21日
瑞金法院依法
对被告人杨某琴等
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10月21日,瑞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琴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杨某琴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庭审现场)
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忠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六十八万元;依法没收各被告人所退赃款、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共计480余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00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琴通过网罗当地有前科劣迹人员,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杨某琴为组织、领导者,杨某忠、杨某平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杨某山、杨某、杨某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庭审现场)
该组织以建材经营部、物流公司作为敛财工具,在瑞金市部分乡镇地区称霸,排挤竞争对手,聚众阻扰重点工程施工,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组织性犯罪共计14起,强迫交易金额达1454万余元,以敲诈勒索的手段非法获利53万余元,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给当地群众、企业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庭审现场)
以被告人杨某琴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12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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