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3 月10 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 年1 月1 日起,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据介绍,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0 个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 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 个月平均工资的,按2019 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 个月平均工资支付。资金渠道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列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标准,按参保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 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0 个月。与前款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10 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 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 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2019 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 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支付。资金渠道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