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审判现场(江盈/摄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审判现场(江盈/摄)

  人民网南昌4月24日电 4月24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宣判一起非法毒杀鄱阳湖越冬候鸟案。其中,被告人浦某山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多次制作毒饵,在鄱阳湖区范围内的九江市濂溪区铁路桥附近庐山姑塘湿地保护区投放。之后,陆续有志愿者、护鸟员、公安民警在上述保护区内发现大量野生鸟类尸体。

  经法院审查认定,四被告人共毒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琵鹭13只、小天鹅1只,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鸿雁5只、翘鼻麻鸭14只、绿头鸭4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苍鹭1只、豆雁5只,共43只野生鸟类。

  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浦某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闻某保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刘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左某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浦某山、闻某保、刘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4500元;被告左某毛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3000元。责令4名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宣判后,被告人蒲某山、闻某保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刘某、左某毛暂未表态是否上诉。(时雨、江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