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樟树市人民法院运用“云审判”视频连线的方式对被告人柯某根等11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敲诈勒索、诈骗、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妨害公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根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以敲诈勒索、诈骗、贪污等罪分别判处其余10名被告人七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随案移送的扣押款、退赃款15.4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柯某根等11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孽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柯某根任樟树市经楼镇中林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借助家族势力及其个人淫威,将被告人谭某儿、聂某生、柯某生、柯某甲等中林村委会干部、老居组干部及其亲属拉拢发展为亲信,经常纠集村委干部、村小组干部及其亲属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柯某根为首,被告人谭某儿、聂某生、聂某花、柯某甲、柯某乙、柯某生、柯某丙、吴某保、卢某如、柯某儿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09年至2017年12月,该恶势力团伙以收取“管理费”等方式为由,敲诈勒索中林煤矿等单位和个人人民币共计23.88万元;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柯某根等人通过伪造相关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资金共计人民币63.96万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柯某根等人贪污中林小学征地款、青苗补助款及孙家村小组新农村建设资金共计3.9万元。

  该恶势力团伙长期把持中林村“两委”,霸占自然资源,变相侵占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扰乱了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柯某根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骗取国家资金,采取威胁、贿赂方式串通投标,强迫他人放弃中标项目,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侵吞国家资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人民币7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柯某根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樟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