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以刘某勇、刘某国为首的
恶势力犯罪集团
犯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
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一案
进行宣判!
01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刘某勇、刘某国二人在担任生米镇中堡村村委会书记、村主任期间,为达到强揽工程业务的目的,指使村民小组长刘某生、刘某某、刘某青组织、纠集本村村民刘某美、刘某保、刘某根等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采取阻工闹事、打砸车辆或工程机械、暴力威胁开发商或承包方等方式强行承揽工程,对当地房地产行业造成重大影响。

逐渐形成了以刘某勇、刘某国为首,刘某生、刘某某、刘某青为重要成员,刘某美、刘某保、刘某根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图/ 该犯罪集团组织关系
其中已查明案件情况:
聚众斗殴案件1起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1起
强迫交易案件2起
寻衅滋事案件1起
该犯罪集团长期独霸一方,强揽工程,垄断中堡村刘家自然村范围内的土方业务,严重扰乱了中堡村刘家自然村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当中造成极坏的恶劣影响。
02
审判结果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1。 以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首要分子刘某勇、刘某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2。 重要成员刘某生、刘某某、刘某青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3。 刘某美等6名一般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作者:罗陆海 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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