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10月21日电 (李韵涵)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消息,近日,该法院对某村村书记刘某勇、村主任刘某国等十八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的刘某勇、刘某国等八人依法从宽处罚,作出相应改判:分别判处刘某勇、刘某国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其他认罪认罚的上诉人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其他未认罪认罚和未上诉的,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2016年以来,刘某勇和刘某国二人在担任某村村委会书记、村主任期间,为达到强揽工程业务的目的,指使村民小组长组织、纠集本村部分村民,阻工闹事,打砸车辆、工程机械,暴力威胁开发商、承包方。其中已查明聚众斗殴案件1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1起、强迫交易案件2起、寻衅滋事案件1起。逐渐形成了以刘某勇、刘某国为首,村小组长刘某生、刘杏某、刘某青为重要成员,村民刘桂某、刘某美、刘某、刘某保、刘某根、刘某发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长期独霸一方,强揽工程,垄断本村范围内的土方业务,对当地房地产行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勇、刘某国、刘某生、刘杏某、刘某青的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刘某勇、刘某国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桂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减轻、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刘某勇、刘某国等八人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勇、刘某国并主动履行部分财产刑,检察机关对上述人员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予以改判。原审判决对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适当,予以维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