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11月6日电 (李韵涵)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消息,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刚等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据了解,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李某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二万一千元;骨干分子李某超及其他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案其他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上犹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刚于2012年1月至2018年3月任上犹县东山镇某村村主任。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刚利用其人脉先后承包了上犹县东山镇及周边的天麓裕禧、天麓广场、滨江公馆、茶亭专业市场、碧桂园、翡翠湾、文峰南路酒店、油画产业园等地工程,为攫取钱财,先后纠集李某超、钟某阳、张某斌、周某强等人为员工,并安排李某超、钟某阳在承包的工地负责管理,其他人服从其组织安排,专人专岗,各司其职。在从事工程承包建设过程中,李某刚以寻衅滋事为手段,先后多次纠集员工等人以停工相威胁,以锁门堵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不法工程款。

  此外,被告人李某刚纠集李某超、周某强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聚众造势、滋扰、纠缠等手段在上犹县城及周边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主犯李某刚组织或单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7起,涉及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共八项罪名。

  上犹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起,被告人李某刚先后纠集李某超、钟某阳、张某斌、周某强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上犹县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李某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李某超、张某斌等4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郭某森、陈某等5人为同案的其他犯罪人员。根据本案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