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部分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宜春市上高县城第二水厂保丰水库、宜春市上高县城第二水厂南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0〕28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我市铅山县伦潭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0〕38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吉安市新干县赣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0〕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上高县城第二水厂保丰水库、南港水库,铅山县伦潭水库,新干县赣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依法处理。

  三、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部分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部分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