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二字

  相信对大家来说都不陌生

  那么大家都是怎样对待前任的?

  是藕断丝连?

  是淡然处之?

  还是拉黑删除呢?

  近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林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

  两人相识不久

  便坠入爱河、步入婚姻

  婚后林某经营小家

  李某则在外打拼事业

  某次林某偶然发现

  丈夫李某手机里有数笔大额转账

  而收款方是他的前女友吴某!

  林某随即质问李某

  李某承认这是他给前女友的“分手费”

  吴某因不满他与别人结婚

  而他为了不影响婚姻

  才支付该“分手费”

  林某又惊又怒

  要求李某与吴某断绝往来

  又到吴某工作的公司大闹一场

  然而不久后,林某再次发现

  李某每月依然还给吴某转账50万元

  面对林某的二次质问

  李某否认与吴某还有感情联络

  却无法就频繁转账给出合理解释

  对此

  林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吴某

  告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林某认为

  李某婚后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吴某大额转账,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确认李某对吴某转账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吴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合计550万元。李某完全同意林某的诉讼请求,也同意吴某将全部款项550万元全部返还给林某一人。

  吴某辩称

  自己与李某相恋多年,本已谈婚论嫁,但因林某的介入导致分手。李某出于对自己情感的亏欠,在婚后主动提出金钱补偿,约定半年内,分笔转账给吴玥200万元。“分手费”系李某自愿赠与,并非自己主动索取。李某无法在婚后半年就创造出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200万元“分手费”是李某婚前个人积蓄。李某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自己作为“分手费”,没有侵害林某的权利,故拒绝返还该款项。

  除了“分手费”之外,自己和李某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此前,李某为公司出面向吴某借款,吴某念及旧情出借给公司330万元,并与公司订立了《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时间为2022年。林某到吴某公司大闹后,吴某要求李某尽快还款并了断一切关系。此后李某在吴某的催促之下陆续转账还款,合计金额为350万元,与《借款协议》约定的本息金额相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

  赠与行为无效

  李某婚后半年内,未经妻子林某同意,数次向前任女友吴某支付“分手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应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存在过错,损害了林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应属全部无效。在李某同意全部款项均返还给林某的前提下,吴某某应向林某返还该200万元。

  对于其余350万元,因吴某明确否认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且在李某转账之前,吴某与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有其他资金往来,李某也曾为公司代收款项,而吴某亦明确表示不会对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法院无法认定李某对吴某的350万元转账是赠与行为,故而难以支持林某要求吴某返还350万元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由吴某返还林某200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注:大额对外支出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夫妻双方不能随便处分,一方处分另一方有权追回。

  男女分手后应互不打扰

  时光不会倒流,岁月也不会回首

  活在当下,好好珍惜眼前人

  才是我们现在最应该做的

  来源:澎湃新闻、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