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吗

  在法庭上伪造证据的后果

  是非常严重的!

  2020年5月15日

  原告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钟某、李某返还以合伙经营土地名义收取的投资款8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被告钟某

  为占有原告赖某的投资款

  向法庭提供

  模仿他人签名伪造的

  《土地转让协议书》

  和《股份协议书》各一份

  伪造金额分别为60万元、

  185万元和55万元的《收条》3份!

  虚假证明原告赖某

  与被告钟某、李某

  和案外人钟某某、胡某某

  林某某存在合伙关系

  被告钟某提供伪证

  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

  经调查核实

  其提供的证据与事实

  严重不符

  在铁证面前

  钟某最终承认其伪造证据的行为

  2020年10月26日

  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钟某

  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小编提醒大家

  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

  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

  切勿因小失大

  自食恶果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