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吗
在法庭上伪造证据的后果
是非常严重的!
2020年5月15日
原告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钟某、李某返还以合伙经营土地名义收取的投资款8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被告钟某
为占有原告赖某的投资款
向法庭提供
模仿他人签名伪造的
《土地转让协议书》
和《股份协议书》各一份
伪造金额分别为60万元、
185万元和55万元的《收条》3份!
虚假证明原告赖某
与被告钟某、李某
和案外人钟某某、胡某某
林某某存在合伙关系
被告钟某提供伪证
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
经调查核实
其提供的证据与事实
严重不符
在铁证面前
钟某最终承认其伪造证据的行为
2020年10月26日
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钟某
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小编提醒大家
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
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
切勿因小失大
自食恶果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