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孔某清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孔某清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2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八万五千元;被告人戴某强等4名恶势力团伙成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四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孔某清纠集被告人戴某强、施某利、姜某亮等人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利用网络APP从事网络放贷,并利用客户下载APP注册登记时平台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对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电话骚扰、短信轰炸,扬言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催收。2020年4月底,该团伙转移至浙江省诸暨市继续从事网络放贷。同年5月底,被告人孔某雷加入该团伙。逐渐形成了以孔某清为纠集者,戴某强、施某利、姜某亮、孔某雷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至2020年6月19日,该团伙先后向全国各地1160余名客户发放贷款共计669.16万元,并通过收取“砍头息”等方式获得高额利益共334.10404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孔某清为首的犯罪团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分工较明确,并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九江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