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针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省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儿子与王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但自2015年9月1日起,张某作为小孩父亲便未支付小孩抚养费,亦未履行其他监护责任。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经该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给付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小孩抚养费14万元,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小孩抚养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经过审理,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法定监护人张某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对监护人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裁定张某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孩子母亲、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孩子的详细情况;裁定张某定期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孩子交流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该《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孩子本人或密切接触孩子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