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实施《办法》,对于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http://n.sinaimg.cn/jx/crawl/115/w550h365/20220125/8a73-75338878dbfffc4ecb64cfaff74207e4.png)
《办法》共9章46条,包括总则、目录与平台管理、开放管理、共享管理、利用促进、安全管理、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重点和优先开放四类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公共数据平台重点和优先开放下列公共数据:
(一)与经济发展、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数据;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出行、气象等数据;
(三)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
(四)其他依法需要开放的数据。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可分为三种类型
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不予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办法》提到,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公共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存在安全风险的,网信部门将进行约谈
《办法》提出,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现有的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搭建公共数据平台,提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建设独立的公共数据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证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信息重复验证。
未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同意,不得将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数据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办法》明确,网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时,发现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进行约谈。
公共数据会管更要会用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深化公共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发利用,创新政府决策、监管及服务模式,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统一纳入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体系,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提高数据资源配置效率。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