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鹰潭全市两级法院坚持打击黑恶犯罪与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相结合,从严从快审结了一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其中一审审结7件7人,二审审结2件2人,所有被告人全部被判处实刑,并被判处财产刑。其中判处罚金140万元,判处追缴、没收违法所得财产305.69万元。
典型案例
一、方某升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生利用担任贵溪市耳口乡党委书记、泗沥镇党委书记、贵溪市发改委主任、贵溪市委办主任、贵溪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某和、徐某海、徐某义、方某法、祝某等、钱某生、许某叶、江某华、汪某辉、方某锋、孙某、杨某圣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85284万元,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之便纵容涉黑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造成国家砂石资源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生利用担任贵溪市耳口乡党委书记、泗沥镇党委书记、贵溪市发改委主任、贵溪市委办主任、贵溪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某和、徐某海、徐某义、方某法、祝某等、钱某生、许某叶、江某华、汪某辉、方某锋、孙某、杨某圣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85284万元,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之便纵容涉黑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造成国家砂石资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能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方某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生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方某生从乡党委书记一步一步晋升至副市长,其本应在其位谋其政,充分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一方百姓干实事,然而面对众多诱惑,被告人方某生摒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蜕变为黑恶势力“保护伞”,在权欲的引诱下逐渐走向腐败的深渊。被告人方某生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依法惩处其包括涉黑涉恶腐败在内的犯罪行为,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更是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起到威慑与警示教育作用,“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二、罗某生贪污、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
1。贪污事实
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罗某生担任余江县中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8年1月28日,余江县土地整理工程建设项目部以拆迁费、拆迁补偿费、整理工程费的名义拨付20万元至余江县中童镇财政所。2008年1月29日,罗某生以提取备用金的名义将该20万元转账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同日将其中8万元返还给余江县国土局作为国土局工作经费,2万元被罗某生用于中童镇政府公务开支。2008年3月4日,罗某生将10万元转账给其妻弟涂某保。2008年4月以及2008年8月,罗某生以中童镇政府的名义分别和邓某胜、童某龙签订虚假工程协议及工程结算表,并叫邓某胜、童某龙开具虚假“修复乘龙村桥”、“地下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发票20万元。后罗某生将虚开的20万元工程发票拿到余江县中童镇财政所,冲抵其本人在余江县中童镇财政所财务上的20万元备用金。2009年下半年,涂某保将10万元归还给罗某生,罗某生将该1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受贿事实
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生担任余江县马荃镇党委书记。任职期间,罗某生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吴某生关照,先后五次收受吴某生的钱款共计22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骗取国家资金,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在贪污罪中,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受贿罪中,其具有认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罗某生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罗某生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生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随着国家对村镇建设的重视,村镇工程项目资金的投入日益增多,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手的项目资金也随之增加,这给腐败分子中饱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被告人罗某生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的方式骗取拆迁费、拆迁补偿费、整理工程费,其贪腐行为阻碍了村镇工程建设,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依法惩处;任职期间,被告人罗某生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关照,收受他人钱款,是典型的“保护伞”。对被告人罗某生判处刑罚,对充当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捍卫群众利益、坚决铲除“毒瘤”的鲜明态度。
来源:鹰潭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