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动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抚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模式,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同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守法氛围,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将8起依法实施免予处罚的典型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江西丰尚爱佳家居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不得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丰尚爱佳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了一个喷漆工艺生产车间,安装了生产设备和2套废气处理设备。通过查阅该公司的环评资料,新建的喷漆工艺生产车间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一)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新建喷漆车间未生产,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且该企业改正及时,停止建设,经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江西丰尚爱佳家居有限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充分体现了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免罚不是免责,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给予一定容错空间,同时要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避免再犯;同时,处罚不是“为罚而罚”,依法免罚,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江西富仕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不得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富仕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了一个木制货架车间,一个铁质货架车间,建设面积大概10000平方米,生产车间内安装了生产设备,建有一个污水处理站、一套废气处理设施、一间危废车间。通过调阅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一)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规定。该公司建设项目正在建设中尚未生产,同时自行停止建设,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经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既对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又树立了企业生产经营的信心,同时也维护了政府部门良好的形象。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

  三、联熹(崇仁)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6日,抚州市崇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联熹(崇仁)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2021年整年自行监测报告,发现该公司“2021年整年自行监测报告厂界废气手工检测内容”均缺少对甲烷的检测数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项的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在《2022年自行监测报告》中完善2021年缺少的甲烷检测数据。经抚州市崇仁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为积极贯彻落实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打造“四心”营商环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绿色生产、环境保护的模范企业。

  四、崇仁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防范扬尘产生的有效防治措施”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5日下午,抚州市崇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崇仁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于厂区空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扬尘产生,堆场周边地面存在少量粉尘堆积的现象,未发现有大量扬尘向外环境扩散的情况,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五项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十二项的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同时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并经责令改正后立即采取措施落实整改且整改到位。经抚州市崇仁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抚州市崇仁生态环境局秉持“刚柔并济、罚教结合”的执法理念,在继续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要求,有效释放了市场主体活力,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江西亿友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要求,记录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根据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反馈该公司存在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不规范的问题,2022年6月17日,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依据线索对江西亿友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3亿止咳祛痰颗粒及原料药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要求,记录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项的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抚州东乡生态环境局积极贯彻落实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不断创新执法方式方法,突出柔性执法、暖心服务、真帮实扶,助企纾困解难、减轻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有效释放了市场主体活力,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0日,抚州市广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新远健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靠北面的水泥空地上露天堆放了一堆药渣。经核实,露天堆放的药渣约1吨左右,为一般固体废物,现场未采取防扬散等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将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全部清理至固废堆放仓库,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十五项的有关规定,经抚州市广昌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首次被发现,立即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固体废物的产生具有广泛性,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环评要求和标准规范建设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要加强固体废物转移、运输和暂存的管理,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七、乐安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2日,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乐安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选矿厂车辆进出口道路两边扬尘较多,选矿厂车辆进出口没有安装使用冲洗平台。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五项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十二项的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改正,同时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经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中,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存在“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同时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首次被发现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殊情形。首次被发现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下达《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增强了企业环保守法意识。

  八、江西兆生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2日,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兆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投资兴建的“年产1万套实木卫浴家具”生产项目,已建设完成1号、2号厂房,3号厂房还未建。通过调阅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经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中,环境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积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建设过程中未对外环境影造成影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殊情形。同时,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下达《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江西环境、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