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更多江西最新反腐倡廉新闻

  6月28日,据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消息,近日,萍乡中院对饶本春(男,54岁,江西省永丰县人,研究生学历,原系萍乡市档案局局长、党组书记,正处级,涉嫌犯罪时任萍乡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饶本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饶本春于2007年2月至2013年11月,利用其担任萍乡市房管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违规处罚、产权证办理以及下属干部职务晋升、职工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635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本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8363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案发前退还、上交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