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气逼人的经开区boss:小布小布,请问有没有什么政策可以支持我们企业做大做强?
温柔可爱的小布:巧了巧了,新鲜出炉的重磅消息!宜春经开区新出台了奖励政策,最高奖100万!且听我细细道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园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2月16日,宜春经济开发区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暂行办法》。

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园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一、申报条件
1. 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依法注册、纳税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且组织建设健全;
2.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
3. 申报企业必须按规定完成项目立项、能评、环评、安评、用地、规划、报建、消防等手续;
4. 除申报新增入规企业奖励外,申报其他奖项的企业当年入库经营性税收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或亩均不低于5万元;
5.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不配合经开区中心工作、有违法违规、欠款欠税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此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
1. 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入规后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满一年奖励3万元,满两年再奖励2万元;新增的规上非工业企业,入规后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满一年奖励2万元,满两年再奖励1万元。
2. 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奖励100万元、40亿元奖励80万元、30亿元奖励60万元、20亿元奖励40万元、15亿元奖励30万元、10亿元奖励20万元、5亿元奖励10万元、4亿元奖励6万元、3亿元奖励4万元、2亿元奖励2万元;零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奖励10万元、2亿元奖励5万元、1亿元奖励3万元。
3. 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工业企业,对其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增幅20%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千分之一奖励,增幅30%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千分之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 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奖励100万元、8000万元奖励80万元、5000万元奖励50万元、2000万元奖励30万元、1000万元奖励20万元、500万元奖励10万元。
5. 外资企业当年实现现汇进资达到3000万美元奖励60万元、2000万美元奖励40万元、1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900万美元奖励18万元、800万美元奖励16万元、700万美元奖励14万元、600万美元奖励12万元、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400万美元奖励8万元、300万美元奖励6万元、200万美元奖励4万元。
6. 当年实现生产型外贸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在享受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超出1000万美元的部分,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币;生产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币。
7. 当年新增纳入省商务厅省外资金统计系统项目,合同金额达到50亿元奖励20万元、20亿元奖励10万元、5亿元奖励5万元、1亿元奖励2万元。
8.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工信系统项目库的技改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9. 当年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10. 当年获批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同一商标仅奖励一次;当年获批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万元,同一产品仅奖励一次。
11. 主持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主持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2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1万元。同一标准仅奖励一次。
12. 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13. 当年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各奖励5万元;当年获批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各奖励2万元。每一奖项仅奖励同一企业一次。
14. 当年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仅奖励一次。
15. 当年获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的,奖励5万元;当年获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的,奖励2万元。
16. 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龙头企业)的,奖励2万元。
三、奖励认定
1. 有关奖项的认定,以获批文件的下发时间为准;
2. 申报企业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3. 认定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牵头,会同招商、财政、审计、税务、科技、市监等部门共同完成;
4. 经审核公示后,由区财政局兑现相关奖励,兑现方式分现金奖励和同等价值的合众汽车奖励两种,具体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提出;
5. 本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四、其他事项
1.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说明并以此为准,原《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 原奖励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奖励政策(含上级)延续执行。
(来源:宜春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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