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泡”在朋友圈
分享生活的你可得注意了!
发朋友圈要有分寸
有些东西不能随便发

江西省赣州市一男子
就因为发了一条朋友圈被抓!
男子深夜发朋友圈
公然辱骂交警被抓
近日
赣州市男子谢某旺
因违法停放车辆被执勤交警
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
对处罚心怀不满的谢某旺
于当晚22时41分在微信朋友圈
晒出罚单并配文辱骂交警
警方接群众举报此事后
立即依法将谢某旺抓获

▲微信朋友圈截图
朋友圈公然辱骂人民警察
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
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朋友圈里这些东西
千万不能发
有些人觉得这些离自己很遥远
但你知道吗
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
售卖假烟假酒假化妆品
或随意辱骂他人等行为
都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01
朋友圈禁止诽谤、辱骂他人
2019年1月,重庆市男子皮某先后两次在微信朋友圈对柳某进行谩骂,并配上柳某照片。后柳某将皮某诉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庭,经法院审理,皮某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皮某被判处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律依据: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2
朋友圈禁止买卖违法违规商品
2016年3月,田某(女)在朋友圈售卖“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等10种类型的美容针剂产品,2016年4月到12月期间,田某销售美容产品共计4700余次,累计销售金额达1900余万元。2017年11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朋友圈禁止造谣、传谣
2019年5月8日,经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证实,微信朋友圈中宣称“有人贩子在名湖豪庭迷晕小孩子”的消息系谣言,于是对两名散布不实谣言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行为
也不能在朋友圈“现身”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发布国家机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的;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每个人都要对
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
一旦违法必将严惩!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赣州公安、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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