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涛 徐娟 记者 汪清林 陶某年仅19岁,两次犯盗窃罪获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获刑。
2014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陶某在南昌市某巷内,用路边的砖块砸坏被害人饶某停在路边的红色小车的左后车窗,进入车内,盗窃被害人饶某留在车内的一条黄金手链,三部手机及现金2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后以2000元将黄金手链销赃。
2014年7月28日,民警抓获陶某,并在陶某家中缴获三部手机。经鉴定,赃物黄金手链价值5178元,三部手机价值总计690元,被害人饶某为维修被砸坏的车窗花费约4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陶某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11月7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06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陶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