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这句标语随处可见
人们倒背如流
但总有的人抱有侥幸心理
疯狂试探法律的底线
最终摊上大事
对于这样的侥幸心理
法院绝不姑息
日前,熊某火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也是庐山市首例因醉驾被判处实刑的当事人。
9月3日22时20分许,熊某火(男,33岁,庐山市南康镇人)酒后驾驶赣G5L7**小型汽车回家,行驶至该市庐湖春天小区门口时,撞上大门栏杆,庐山市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熊某火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熊某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1.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10月29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熊某火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庐山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