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罪的案件。

  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遇交警查处,

  知道自己难逃查处,

  便加油门冲卡,

  致使警员受伤。

  被告人袁某犯妨害公务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月29日晚,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辅)警刘某、宋某、甘某等7人在乐安县四小附近设卡查处酒驾醉驾、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网络图)

  当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驾驶一辆白色奥迪的小汽车经过该路段将车停下,辅警宋某上前要求袁某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袁某讲没带。宋某又要求袁某把车熄火下车接受检查,袁某明知是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仍拒不配合且未将车熄火,并挂倒挡倒车。

  辅警宋某见状伸手进主驾驶室想要将车钥匙拔掉控制车辆,但袁某仍在加油门,宋某被带了一段距离后被甩开。之后其他交警一起准备拦着白色奥迪车,在阻拦的过程中,袁某猛加油门往前冲,蹭到了多名警员,并致使辅警甘某右膝盖受伤后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驾车冲卡的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又积极赔偿甘某损失,并取得甘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