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昌法院公开审结了张某抢劫一案

  被告人张某持刀抢劫前来送餐的女性徐某

  获利500元,获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发微信让徐某送快餐到自己做事的工地,后开车将徐某带至瑞昌市桂林乡大塘村一组谈家桥。被告人张某在其汽车内,用水果刀顶着徐某的肚子,并强行亲徐某脸部,要求徐某借给其3000元钱还账,徐某无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某500元。后徐某向被告人张某追讨此款,被告人张某拒不归还,并将徐某拉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在考虑上述情节后,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瑞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