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被告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9年左右,被告人朱某在萍乡某地开设牙医诊所,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2013年9月,萍乡市安源区卫生局因朱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口腔科诊疗对其作出取缔决定,10月7日,该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6月,安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朱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诊疗活动对其作出取缔决定,7月,该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1月,萍乡市安源区卫计委将朱某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处理。2016年12月,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立案侦查。之后,朱某仍然在经营牙科诊所,直至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然继续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朱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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