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康一男子介绍卖淫女卖淫100余次,收取介绍费19600元。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号,住章贡区***大道**公租小区,务工。于2017年7月24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欧某某通过添加好友等方式与嫖客联系,介绍刘某某、荣某某、温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按事先约定与卖淫女分成。期间,被告人欧某某与同行郑某某(另案处理)会将联系自己的嫖客介绍给对方认识的卖淫女,之后二人平分介绍费。截至2020年6月12日被抓获时,被告人欧某某介绍刘某某等人卖淫100余次,分得非法所得19600元。

  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欧某某家属代替退缴非法所得1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荣某某、温某某证言;3、被告人和同案犯供述:欧某某、郑某某供述;4、提取、辨认笔录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介绍多人卖淫,非法所得19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南康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