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加大对 “黄赌毒”等

  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日前,

  乐安县公安局成功捣毁

  一聚众赌博窝点,

  抓获涉赌违法犯罪人员8人,

  缴获赌资1万6千余元,

  有利地震慑了赌博分子的嚣张气焰。

  2020年11月10日,抚州市乐安县公安局鳌溪派出所通过前期摸排,在获取准确线索的情况下,确定了辖区内一民房有参赌聚赌行为。鳌溪派出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于当晚22时许,对位于辖区的一间旧民房采取清查突击行动。当场抓获参赌人员8人,另有10余人在民警抓捕前已逃离现场,当场缴获赌资1万6千余元。经讯问,8人对自己的赌博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已对其中开设赌场的2人

  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其他8人(含2名投案人员)

  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

  现场逃离的其他参与人员

  正在进一步的追捕中。

  下面来看看

  对下面这些热点问题的权威回应

  这些行为都属于赌博!

  一、赌资达到多少才构成赌博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

  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在2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个人赌资数额5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具体表现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拖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行为。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且多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三)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四)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五)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六)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聚众赌博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这四种情形,属聚众赌博行为,按赌博罪处理。

  二、在棋牌室、茶楼和宾馆开房打麻将是否属于赌博?

  在宾馆、茶楼赌博属于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赌博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经营者明知而提供麻将桌等赌博工具的,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开房人开房用于赌博,仍然提供赌具或其他赌博条件的,依法追究经营者、直接责任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法律责任,对参与开房赌博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营业性的棋牌室、茶楼如果累计抽头渔利、赌资、人数等达到相应标准,以聚众赌博进行处理。

  三、亲戚和家庭成员带彩娱乐是否为赌博?有什么要求?

  答:《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因带彩娱乐活动噪音扰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警告处罚;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乐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