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县的小青年曾某,遇到一件“好事”:用自己的身份证,花上几十元办理两张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轻轻松松就能赚到数百至数千元。然而,他赚到的不是钱,而是一副“银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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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吉安县警方根据上级反诈中心线索,称辖区有人买卖银行卡。接到指令后,民警立即对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摸查核实,最终锁定了其中一名嫌疑人小曾的信息和落脚点。

  小曾交代,自己爱玩游戏,长期混迹网吧。因无业,没有经济来源支付网费的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在同一网吧上网肖某,肖某向其介绍了办理银行卡、手机号码卡、U盾转卖挣钱的方法。

  就这样,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曾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了2个银行账户并卖给肖某,获利1600元。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曾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短短数天内,诈骗受害人汇入曾某银行账户的钱款流水金额就有100万余元。

  很快,肖某以及另外有着和曾某相同经历的4名小青年也落了网,缴获银行卡15张,诈骗受害人汇入的钱款流水总金额高达1000万余元。

  办案民警称,很多“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是不明真相的在校学生、村民、农民工等群体在开卡中介带领下开户的,这些开户人不知道会受到信用惩戒或法律惩处,也不知道会让很多无辜的群众因被骗走巨额钱款而家破人亡,令人十分痛心。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曾某等6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为了一两百元,最多不过千余元的利益,一些人将银行卡、手机卡出售时其实已将自己的“身份”同时出售,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成了“替罪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明确的注释: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

  在银行卡方面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信用惩戒,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个人征信,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即在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在电话卡方面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通信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来源:吉安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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