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决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某。

  5月1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女)驾驶小汽车在萍乡市319国道中天化工路段时遇见与其有感情纠纷的犯罪嫌疑人饶某某驾驶小汽车搭乘妻子外出。为逼停饶某某找其理论,胡某某驾车加速追赶饶某某,饶某某发现胡某某驾车追赶便加速行驶。胡某某驾驶小汽车与饶某某驾驶小汽车在萍高线石板村路段相互竞驶,饶某某掉头加速往十里转盘方向行驶后胡某某继续追逐并两次故意撞击饶某某小车车尾,导致饶某某小车失控先后撞上相对方向行驶的小汽车及面包车,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后果。次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饶某某刑事拘留,饶某某因受伤无法羁押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

  安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车在城区繁华路段超速追逐他人车辆,为逼停对方故意撞击他人超速驾驶的车辆,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逮捕必要。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安源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