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以法律为行动准则,信访人反映诉求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不能就同一信访事项越级走访、聚集上访、缠访闹访,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势必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弋阳县两人因非正常上访,分别涉嫌扰乱单位秩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广告

  ”

  01

  2021年5月27日,弋阳县公安局果断亮剑,依法快速查处一起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并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违法嫌疑人黄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违法嫌疑人黄某某,从2018年开始先后到湾里乡人民政府、弋阳县自然资源局、弋阳县人民政府等部门反映邻居李某某霸占其农田建房、修路,各级部门依法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均证明黄某某反映的事实不成立。

  在收到多部门的明确答复后,黄某某仍就同一诉求长期、多次到湾里乡人民政府、弋阳县自然资源局、弋阳县行政中心等场所上访,并采取静坐、大吵大闹、跟随工作人员等方式,严重扰乱了上述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2021年5月27日,弋阳县公安局民警到湾里乡人民政府调查黄某某扰乱单位秩序一案时,发现黄某某正在湾里乡人民政府因反映土地一事吵闹,民警依法通知黄某某到弋阳县公安局主动接受调查,但是黄某某拒不配合,用手指着民警并进行辱骂。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立刻配合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黄某某仍然不同意,拒不配合工作。

  经再三警告,民警对黄某某实施强制传唤。途中,黄某某躺在地上耍泼想逃避传唤,并采取用手指甲乱抓、双脚乱踹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影响十分恶劣,并造成民警受伤。

  目前,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黄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同时黄某某在弋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时拒不配合,在民警强制传唤时抓伤民警,同日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黄某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的处罚。

  02

  2021年4月15日至4月20日,我县“一江两岸棚改”工程中未交预付款的二期拆迁户,有40余人连续几天在弋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聚集,滞留在过道、办公室、会议室和大门进出口,严重影响住建局的正常办公。

  弋阳县公安局现场处置民警对该群体进行了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劝导。4月20日9时,现场民警在对疏散、劝离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做出了限时离开的决定。9时30许,民警将仍滞留现场的舒某某、吴某某强制传唤到我局。

  经查证,舒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为了打击违法活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我局依法对舒某某、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1年5月29日,经办案民警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前期与舒某某、吴某某共同参与在弋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聚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祝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民警提示

  公民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必须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凡采取缠访、闹访或者组织“堵门、堵路”等扰乱单位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弋阳公安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同时,民警执法受法律保护,代表法律权威,捍卫的是法律的尊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辱警袭警、诬告陷害威胁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弋阳公安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来源:弋阳公安在线

最全面的江西生活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就爱江西(微信号:zuinan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