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利息为诱饵集资诈骗
造假、隐瞒事实不断扩大集资
赣州一女教师集资诈骗同事亲友
9619余万元!
越陷越深直至无力偿还
……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郑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虚构投资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需要融资发展的事实,以支付月息2%至1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的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手段,骗取身边同事、朋友集资,被告人郑某为使集资资金链不断裂,隐瞒事实、假造诚信,先后成立2家公司,并以公司抵押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不断扩大集资人员范围及集资金额。至案发时,被告人郑某共向30人集资本金人民币96192863元,归还本金人民币7517599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5125157元,造成张某、邓某等19名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9337828元。
钱都去哪了呢?
郑某原本有一份教师的职业
为何要借这么多钱?
而这些钱都拿去干什么了?
被告人郑某骗取的集资款大部分用于购房、购车以及归还前期集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小部分用于投资私人衣橱店、赣州xx汽贸有限公司、赣州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用于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其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由于郑某仅有工资收入,无其他收入来源,并在投资没有任何收益的情况下肆意挥霍集资款,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骗取资金,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集资本金无法归还,利息无法兑现。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并判决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337828元,返还被害人。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频发,不仅参与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让更多的人远离非法集资,晚妹给大家讲讲防范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理性辨别,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存款。
2、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1、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期货交易、典当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券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份额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互联网设立P2P、投资基金、电子黄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抵制各种高利诱惑,对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在投资过程中,要看所投资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了相关批准,是否存在向不特定对象集资的现象,是否承诺高额回报,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额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5、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要做到“四个不”: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来源: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