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永安北路惠和大厦前行道树木被砍伐。经现场核实,这些被砍伐的树木并非由园林绿化专业人员进行的修剪作业,而是市民擅自砍伐的行为。

  经查,被砍伐的6棵行道树均为无患子树。通过现场走访和多方面了解,确定事发现场附近惠和大厦的店面装修工人王某为砍伐树木的当事人。执法队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表示由于树木枝叶遮挡了店面的光线,故擅自砍伐了树木。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莲花城管提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依法批准: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对人身、交通、管线设施等安全构成威胁;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治理;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

  来源:莲花县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