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试法获刑期

  男子与朋友手持气枪去打猎,怎料误将正在捕鱼的村民当成了猎物,开枪射杀致死。近日,由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东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疏忽大意酿惨案

  2021年1月15日晚,徐某邀集李某、孙某(二人以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持气枪去打猎,三人驱车前往东乡区小璜镇,在一处稻田里击毙一只野兔。经鉴定,该野兔为华南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与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后继续寻找猎物,徐某利用热成像仪看到另一处稻田里有一发亮物,误以为是野兔,便将气枪架在汽车窗户上射了一枪,上前查看后发现该“野兔”实为正在捕鱼的王某,铅弹击中王某右颞部,徐某等三人立即开车将王某送至东乡区人民医院抢救,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被人用枪弹损伤头部后致颅脑损伤死亡。

  鉴于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并主动交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故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东乡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9 日发布通告,东乡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徐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气枪捕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在非法狩猎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官提醒

  用非法持有的枪支捕猎野生动物,亦可能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广大群众应牢记教训,切勿以身试法,避免悲剧重演。

  来源: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