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起诉,
本来是运用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男子却以
他人身份起诉,
并伪造证据,
戏谑“公堂”,
最终因妨害诉讼
被罚款2万元!
案件事实
被罚款人王某系案件原告邱某之子,法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康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中,王某作为邱某之子以原告邱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远程视频开庭。庭审质证过程中,因原告邱某本人未到庭,相关事实及证据需向原告邱某本人核实,王某却提供虚假电话号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邱某本人的联系方式。诉讼中,王某提交了原告邱某与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5张,被告康某当庭质证表示该微信聊天系代理人伪造,其从未加过邱某的微信并与其聊天。本院要求代理人王某提供手机载体原始记录,王某表示手机换掉了,无法提供,其后又拒不提供邱某本人的联系方式供本院核实,因原告的诉讼主体及其对王某的授权委托存疑,经法院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其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王某仍不配合,可以认定王某以他人名义起诉及伪造证据的行为。综上,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诉讼。
会昌法院最终作出裁定书驳回起诉,
并对王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示: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诉讼更需诚信。相关公民或者单位,在面对法院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时,应无条件配合和协助。同时,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而今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因此,以往看似仅仅作为道德要求的诚信原则,已经成为了每一个参与诉讼主体的法律义务,而违反这一义务,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