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4日14时30分许,张某驾驶赣G1G**2号小型轿车,在庐山市鄱阳湖西大道斜川公园路段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赣GH2**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赣G1G**2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当其逃离至鄱阳湖西大道与G532国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查获。

  经查,当事人张某事发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39mg/100ml),在逆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并驾车逃离现场,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庐山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