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审称受到区领导干预

  近日,在法庭受审时,59岁的于广辉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他辩解说:“我2011年7月就签发了‘同意立案’,2012年8月左右我通知交警大队对何健勇进行刑事拘留。”

  接受法庭讯问时,于广辉表示,自己于2011年12月知晓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当时,番禺区的一位领导(简称“某领导”)找到他,叫他关注一下该案。随后,他向交警队长了解到何健勇负事故主要责任后,便打电话给某领导汇报,某领导提出不要马上送案到检察院处理,“等一等”。于是,“我当时就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说,这是某领导的关系,把案件停一下”。

  于广辉在法庭上坦言,按正常做法,交通肇事事发后,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当天就可以立案。

  对于公诉人“何健勇案为何久久未被立案”的问题,于广辉的回答是:“主要是某领导一直在拖。”但他承认,办案责任在事故中队,自己也拖延了办案时间,也应负领导责任。

  于广辉还说,他后来要求事故中队对何健勇立案、拘留,某领导一天晚上打电话给他,很不高兴,说没经过其同意就抓人。“我说没办法,那么长时间我要是不处理,我就要被处理。他当时讲了很不高兴的话……”

  不过,某领导在证言中则说,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生后,黄阁镇领导打电话给他,要求向交警大队打个招呼,对何健勇从轻处理甚至不处理。何健勇还送了一个信封给他,但他退掉了。后来他打电话给于广辉,说要“依法处理这个案件”。

  “某领导说要我依法办案,可又做了那么多事情,我又不认识何健勇,所以说某领导也很不老实。”对于某领导的这段证言,于广辉予以反驳说。

  目前,法庭没有对于广辉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