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水生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水生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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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水生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水生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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