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昌6月2日电 记者黄辉 原江西德兴市委书记何金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收受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9万元。近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何金铭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对何金铭犯罪所得的249万元予以追缴。
2014年9月,德兴市委原书记何金铭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检查。经查,何金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检方指控,何金铭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德兴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十次收受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9万元。
何金铭,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饶市信州区人,中共党员,原系中共德兴市委书记,家住信州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何金铭于2014年8月29日由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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