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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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经2015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5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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