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南昌银行股份

  由于依靠姚木根获利颇多,张秋生自2010年起就多次向姚木根表示要送给他一大笔钱。2012年以后,又提出给姚木根在新余盖别墅、在北京买房、买名贵木材等,但这些最后均未实现。

  2013年中秋节前,张秋生到姚木根家。姚说想给他儿子姚易做点事,南昌银行(2015年12月,中国银监会批复南昌银行吸收合并景德镇市商业银行,更名为江西银行)可能将来要上市,给姚易买点股票。张秋生让姚木根决定后通知。

  黄智敏控制的江西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持有南昌银行1亿多股份。南昌银行股份只对公司法人公开募股,个人只能私下从公司法人购买并代持。几天后,姚木根向黄志敏提出要购买人民币1000万元的南昌银行股份。张秋生遂安排公司出纳将人民币1000万元转给黄智敏提供的账户,并告知姚木根。

  黄智敏安排公司出纳余某填写《委托持股协议书》,在“委托方(乙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处均留空白。黄到姚家中告知钱已到账,并给姚氏夫妇看了《委托持股协议》,姚氏夫妇未签字,让其保管好。

  2013年年底,由于担心被调查,姚木根让妻子易安萍转告张秋生人民币1000万元是张和黄两个企业之间的事,让张秋生找黄智敏在股份代持协议上补签名字。

  2014年1月,姚氏夫妇找黄智敏商量,姚木根要求黄智敏万一被调查时,要说该款是黄智敏与张秋生企业之间的事。

  对此,姚木根的辩护人认为这1000万元应属于犯罪未遂,但这一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姚木根以授意张秋生出资购买南昌银行股份的形式收受贿赂,安排黄智敏收款并代持股份,即已实际控制该受贿所得款项,应认为受贿行为已经完成。

  此系姚木根单笔金额最大的受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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