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没户口不能办身份证、小孩没户口无法上学,这些困扰“黑户”多年的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进行规定,让无户口人员圆上“户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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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哪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无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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