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夏某加晚班后,单独留宿在公司员工宿舍,婺源籍男子李某凌晨趁机潜入欲性侵夏某,虽强奸未遂,但夏某身心遭受创伤。8月11日,记者获悉,婺源县人民法院日前以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为由,判令被告——婺源县某家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夏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六千余元。
据婺源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夏某曾系婺源县某家用品有限公司职工,上班期间,该公司为其提供住宿。2014年5月,夏某居住的三楼宿舍门锁损坏,但其和该公司均未予以修理,夏某及舍友平常仅用扫帚等物顶住房门,防止外人进入室内。案外人李某,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生,系婺源人,为案外人何某经营沙场驾驶挖机,因何某还承包经营了该公司的食堂,于是李某就被何某安排居住在该公司职工宿舍四楼。

2014年10月1日,夏某同宿舍其他职工放假回家,其因加班,独自居住在该公司宿舍。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在外吃完夜宵,来到该公司宿舍大门口,叫值班室保安将门打开,后进入四楼宿舍准备睡觉。由于一时睡不着,李某便走到三楼,关掉楼道里的电灯,避开走道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来到夏某宿舍门口,用一只手握住原告宿舍房门把手,另一只手辅助强行推开门后障碍物,破门而入。
李某进入房间后,发现夏某单独一人躺在床铺的上铺,便走过去对其动手动脚,夏某因此被惊醒。接着,李某言语威胁,并猥亵夏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夏某的不断抗拒而中止。李某如此轮番三次进出夏某宿舍,并于当日凌晨5时许,方离开夏某宿舍。随后,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夏某以该公司未及时维修宿舍门锁、未建立完善的安保人员配置和巡逻制度,也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危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五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公司与李某的犯罪行为既无主观上侵权的共同故意,亦无客观上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该公司虽未及时修理门锁及加强管理职工宿舍,但这些不当行为不会必然地导致夏某被他人侵害,故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该公司负有在其所控制、管理的区域内保护夏某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该公司虽在宿舍区安装有监控设备,而其对入住宿舍人员的资格、身份审查把关不严,亦未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宿舍安全保障工作,且未及时维修或更换已损坏门锁,对入住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条件预防和保障但却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给李某进入夏某房间作案,提供了可趁之机。
对夏某因侵害造成的损失,应先由直接侵权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再由该公司在其未尽合理安全保障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因此,该院结合夏某提供的证据、本次事件对夏某名誉和心理上造成的精神损害,故于日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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