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东湖区检察院获悉,就江西水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永辉挪用公款、受贿、贪污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黄永辉有期徒刑6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黄永辉挪用的江西水运集团有限公司未归还公款5万元,发还给江西水运集团有限公司;追缴黄永辉挪用的江西水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归还公款147.088万元,发还给江西水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缴黄永辉贪污罪违法所得11万元,发还给江西水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缴黄永辉受贿罪违法所得28万元、贪污罪违法所得房屋一间,上交国库。

  据了解,黄永辉曾任江西水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港务公司经理、水运集团总经理、江西水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期间,黄永辉单独或伙同余良星、蔡琳挪用公款1201.52万元,受贿58.4万元,贪污132.9161万元。(记者 辜砚琦 实习生 高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