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担任新余市车管所驾驶员考试科目一考官;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担任科目二考官;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担任科目三考官。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驾驶员考试考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驾校谋取利益,并收受廖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5.6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利用其担任新余市车管所驾驶员考试考官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能够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