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字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

  基本案情

  洪某、张某系夫妻。因宜黄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其二人坐落在宜黄县车站广场西马路16号的店面被纳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洪某、张某为核实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宜黄县建设局寄送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宜黄县城市总体规划及附件、附图;2、该区域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附图、附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方案及附图、附件。另一份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该区域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宜建字第2017-10号)及申报资料;2、该区域所在地块拟新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申报资料;3、该区域所在地块拟新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资料。申请表注明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为纸质文本。上述邮件经投递网查询,显示妥投,签收人注明系单位收发章。宜黄县建设局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书面答复。洪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宜黄县建设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宜黄县建设局提交一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建设项目名称为宜黄老车站周边及丰乐沿河路棚户区改造。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洪某、张某的店面属于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其具备向被告宜黄县建设局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宜黄县建设局作为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者,有义务对原告洪某、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被告辩称其未收到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其主张与投递网上查询记录不相符,法院不予认可。虽然,被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对其他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事由进行了答辩,但被告的答复形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也不予认可,故应视被告宜黄县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其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8)赣1002行初57号行政判决,责令宜黄县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评析

  2019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该条例在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及深度、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等方面予以完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社会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形式、期限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列举。原告洪某、张某申请公开的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准等情况,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即使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可能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被告亦应进行释明。本案中,宜黄县建设局作为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机关,其有义务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虽然,宜黄县建设局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原告所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但并不能视为其已实际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案主要警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重视群众合法权益,将面临败诉风险。

  素材来源:综合抚州行政审判、赣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