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选自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执法检查图片选自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执法检查

  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日前,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出台后,江西省迅速启动《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内容、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补充,增加了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内容,注重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有机结合,由此形成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

  江西省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可视情况组织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专项督察事项主要包括江西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案例等。

  江西省要求,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开展一次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例行督察及“回头看”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监督,江西省还围绕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定部署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情况、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等,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对派驻监察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将提出监察意见,包括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内容。(文/张林霞、陈光胜)

  来源:江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