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日,南昌贵华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华公司”)聘请的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人员进行热切割作业时,发生爆炸,导致一人身亡,贵华公司法人夏贵华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日前,记者从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这是南昌市首次对一般事故追究刑事责任,该判决已于今年7月2日正式生效。
案件
切割油桶盖引起闪爆致一人死亡
贵华公司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西山街道227号,是以油厂加工动物油后的下脚料为原料再次机械榨油,然后转卖给其他厂家生产生物柴油和肥皂,以获取利润。
事故发生前,夏贵华运来一些装有稠状油性油料的铁质油桶,准备倒出油料进行加工。因嫌进度太慢,夏贵华在今年1月1日联系同村的朋友夏贵(化名)及同村村民夏小华(化名),约定1月3日到贵华公司进行油桶盖热切割作业,以每日300元的工资支付其劳动报酬。
1月3日10时许,夏小华等人如约来到贵华公司,对铁质油桶进行切割。工作到当天16时左右,夏小华在使用液化气切割密闭的油桶时导致桶内积聚的气体遇到明火,发生闪爆,被炸飞的油桶打中夏小华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事发后,夏贵华回到现场并报警。新建区公安分局厚田派出所、新建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新建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开展了应急救助和善后协调处置工作。
调查
贵华公司法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新建区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专家组一致认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贵华公司聘请的热切割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切割作业安全规范,产生闪爆。间接原因中有三方面,其中之一是贵华公司法人夏贵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调查认定贵华公司该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调查组建议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夏贵华刑事责任。
判决
认定贵华公司法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爆炸事故发生后,1月5日,夏贵华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夏贵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后法院的审理期间,夏贵华及其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夏小华家属于4月9日就赔偿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贵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因而发生导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夏贵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夏贵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夏贵华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夏贵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意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其社会调查报告,认定夏贵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法
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落到实处
“夏贵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已经法院宣判并于今年7月2日正式生效。”新建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员额法官胡小卫称。
记者从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这起一般事故中夏贵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南昌市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中尚属首次,是南昌首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刑衔接”案例。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政法处处长张文涛说,这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是“重典治乱”的一个很好的开端。
下一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将以此首例案件为契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协调联动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更好地打通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落到实处,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提升震慑力和影响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