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赣州阳明湖景区和犹江林场保护茶滩工作站原站长、党支部副书记刘旅平(副科级)、赣州阳明湖景区和犹江林场保护三坑工作站原站长、党支部副书记舒宇(副科级)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经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旅平、舒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旅平、舒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担任赣州阳明湖景区和犹江林场保护三坑工作站、茶滩工作站站长和长潭工作站、三坑工作站站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初心就是情怀,使命就是担当
作为党员干部要
强化责任担当,守住纪律底线
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警醒能力
来源:赣州检察
最全面的江西生活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就爱江西(微信号:zuinanchang)

查看评论(0)网友评论
发 表 登录|注册